??(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向代办处提供自动化费(构成补贴费用的一部分),作为通讯费以及购买设备的易损件、打印纸等费用。受理申请量在5000件(含5000件)以下的,自动化费为3万元,受理申请量超过5000件的,每增加1000件,自动化费增加20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代办处受理的专利申请,按发明专利28元/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5元/件、收缴的专利费用按3元/笔给予补贴。
??代办处业务工作、管理工作出现差错或失误时,按照质量管办法扣除补贴费。
??(二)代办处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停止或改变代办处工作职能。对违反本规定、财务管理制度及保密条例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责令其停止工作,进行整顿,直至撤销其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职能。
??(三)各代办处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建立代办处工作年会制度,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各代办处之间的沟通,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有关工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