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保全占据的地位非常重要,但有时会由于证据保全过程中的疏忽,导致无法取证或取得的证据无效,因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公证机构调查取证应当注意:第一,在申请证据保全时,事先确定侵权主体,避免因侵权主体不明导致无法进行侵权诉讼;第二,侵权产品的取得过程合法;第三,侵权产品的拆封、保存及对比符合法律的规定。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由于公证机构不同于法院,属于第三方机构,在通过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时,对保全的过程合理及合法性的要求要远远高于法院,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保全也是侵权判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否则,会导致整个侵权诉讼无法进行。
随着证据保全制度的日益完善,非专利技术或产品的在先使用的证据保全,也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在先使用的证据保全不仅要对最终产品进行封存,也需要记录产品制造生产的过程,流水线规模,制造数量、设备情况。并且由于在先使用的证据保全属于预防性的,何时会用到存在不确定性,可能需要留存较长年限,另外,涉及的技术一般都是属于需要保密的技术秘密,所以需要对该证据保全进行系统的管理,并提供良好的保存环境。
综上,证据保全在专利侵权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与专利侵权的判定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