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第1、2、3、4、5、19 栏由专利局填写。
2.本表第6、13 栏发明名称应简短、准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3.本表第7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写。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如提出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4.本表第8栏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为多个,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除在请求书中另有声明以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代码;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5. 本表第9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的联系人是代替申请人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申请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联系人的,第一署名申请人为收件人;申请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时,请求书中另有声明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的,收件人为该代表人。
6.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在第10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代表人的权利: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
7.本表第11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填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同时注明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证书号码。
8.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还应填写本表第12栏。本申请为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9.申请人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还应填写本表第14栏。
10.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还应填写本表第15栏。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1.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权利要求项数正确填写本表第16、17栏。请求书按A4纸型计算页数。专利局将按实收的文件数量逐项核实。
12.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本表第18栏应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本表第18栏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两份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应当一致,不得为复印件。
13.发明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附页续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