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书第11栏填写的代理机构名称与第19栏代理机构签章不一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4的规定。
我国对外观设计实行初步审查制度,自申请人提出申请到获得授权,至少需要8个月的时间。这种审查方式,较多的考虑到专利申请在规格、法律上的共性,以求达到公平。可是针对某些特定产品,则忽视了相应产品的个性,授权周期显得相对缓慢.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中,包装类、纺织类产品占相当大的比重。这些产品设计周期短,生命力短暂。对产品生产者而言,只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对其产品进行相应保护,并不指望该产品长期存在。如想冷饮产品及其包装,生产企业只需要在一两个夏天进行有效保护。同时,他们在完成设计后就进行产品投放准备。他们希望在准备工作时,就可以尽快获得专利权。这样,产品一上市,就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外观设计审批合格后,专利局将向其发出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审批合格,可以授权。当申请人按时交纳了相应费用,才可以授权。这样对这些需要迅速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来说,产品被批准获得法律保护的时间太晚了。当产品获得保护时,也是该产品在市场上黄金季节结束之时。
《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法》(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是2001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的一项针对欧盟外观设计保护的理事会法规。这一法规对于外观设计实行注册制与非注册制并存保护制度:
(1)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必须向OHZM或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经OHZM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准注册。每项注册制外观设计的费用5年保护期350欧元。
(2) 非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指在任何外观设计自在欧盟公开之日起,无需提交任何申请文件或费用,即自动享有3年保护期。一项UCD允许一项外观设计自其在欧盟境内首次销售起3年期限内受到保护。该权利自动产生,只要该外观设计完全满足与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相同的关于有效性规定。由于此种外观设计保护期较短,因此适合于流行中的产品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无论是由中国人完成,还是由外国人完成,在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前,都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经过审查认为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才可以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也可以在申请专利之后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申请人还可以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而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在这三种情况下,申请人都应当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并按照表格附带的注意事项填写各栏目内容。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不需要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的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③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
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代表人签
四、申请人已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填写第22 栏请求提前公布的,不需要再提交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