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同一设计人在对同一产品的外观形成一种新的基本设计的基础上,往往会提出许多与基本设计相似的设计方案(即“关联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普遍希望对其基本设计方案以及相似外观设计方案均获得专利保护,以免在侵权诉讼中因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比略有不同而被认定为不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是按照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一愿望却难以实现,其原因在于:如果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多个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会因为不符合现行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一性要求而被驳回;如果提出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分别予以保护,又会因为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而被驳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允许对关联外观设计合案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充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