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下列情况者应当有简要说明:
(1)省略视图:外观设计产品左右、上—F、前后对称时,可以各省略一幅视图,但要说明。例如“左视图和右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此外,外观设计产品某一个不屈于创作部位的方向,也可以省略视图,但要说明,例如“产品底部不属于创作部位,省略仰视图”。
(2)突出主题创作部位:在外观设计较为复杂,对已有设计部分、创新部分不易被人注意的情况下,可以写明主要创作部位或设计要点,以加强专利批准以后的保护。例如台幻子L观设计,包括;k』‘罩、灯座、灯架、灯头等几部分,如果创新设计只涉及;L』’罩部分,其它部分采用已有设计,应予以说明。
(3)补充图片或照片中难以清楚表达的内容:如果产品外表或部分外表是用透明材料制成,图片和照片都难以清楚反映“透明”这一设计内容时,可以在图片或照片透明部位引出标记线,注上符号A、B等,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A、B等处为透明部位。
(4)图片或照片只表示产品局部时,较长的产品,如型材、l字钢等,可画一段长度,在简要说明中说明产品全长宽比例。有些纺织物,如地毯,上下左右都可以省略,只需画山局部花样与纹路,但在简要说明中应说明地毯的长、宽尺寸。
(5)外观设计产品的效果与制造的特殊材料有关时,简要说明中应注明材料。
(6)对需要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产品,除了提供彩色及黑白图片或照片各一套外,还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如本产品要求保护色彩。
(7)新开发的产品,特别对在外观设计分类表(洛迦诺分类表)中尚没有的,要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目的,以便明确保护类别和补充分类表。 应当提交简要说明,而申请时来提交的,经审查员同意可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