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
(2)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复制专利局向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发出的所有通知书和决定书和正文、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和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可以依照(1)和(2)中的有关规定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4)复审和无效请求程序中的文件,查阅请求人仅限于本案当事人。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其复审和无效请求程序中的文件,查阅请求人仅限于当事人;凡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而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办理复制文档需提交有签字或盖有红章的请求书,复制文件的请求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本人查询,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查询的,需提交法人的委托证明及查询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由法人签章的“专利申请案查询、复制申请书”;由专利代理机构查询的需出示代理人工作证复印件并递交由代理机构签章的“专利申请案查询、复制申请书”一式二份。并缴纳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