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 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3) 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即尚未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4)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3)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也就是说,在该申请日,专利局尚未对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审查上述第(4)项时,遇有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在先申请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视为未要求不符合规定的那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通知。
审查优先权时,如果发现专利局已经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但该通知的发文日是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优先权的要求符合规定,应当尽快通知申请人退回已发出的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专利局收到退回的通知书后应当将申请人已缴纳的有关费用退回。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只审查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同,不审查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的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当其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时,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