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608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0310123768.X,名称为“计算机辅助电子元件线路连接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03年12月17日。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辅助电子元件线路连接的方法,包括有下列步骤:依据一信号线命名规则,建立一电子元件规格数据库;自该电子元件规格数据库,撷取一个以上的第一电子元件,以产生一第一电子元件列表,以供选取该第一电子元件;依据选取的该第一电子元件,自该电子元件规格数据库查找对应的一个以上的第二电子元件;提供一第二电子元件列表,以供选取该第二电子元件;及进行该第一电子元件与该第二电子元件的线路连接操作。
在实质审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针对本申请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指出:本申请所采用的方案中步骤“依据一信号线命名规则,建立一电子元件规格数据库”与步骤 “依据选取的该第一电子元件,自该电子元件规格数据库查找对应的一个以上的第二电子元件”对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信号线命名规则的内容和依据信号线命名规则建立电子元件规格数据库的具体方法,因此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计算机辅助电子元件线路连接的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避免工程师在对电子元件的接脚进行连接时的人工出错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该方法基于认为规定的信号线命名规则,所采用的手段是人为规定的,不受自然规律约束,不是技术手段;而该方法所取得的效果是非技术性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进行了意见陈述:本申请说明书所述的内容说明本申请的确是要避免线路连接错误的问题,但此问题是由于线路图绘制软件缺乏辅助线路连接的设计而产生的,因此本申请解决的问题属于技术问题;本申请除了信号命名规则外,还包含了其余技术特征,而这些技术特征都是利用计算机来实现,因此本申请使用的手段属于技术手段;从本申请缩短了产品设计时间、增强了电路板的电气质量等角度去看,本申请带来的效果属于技术效果;本申请的重点是如何让公知的计算机装置及数据库运转而产生可解决问题的功效,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作出复审决定,决定的理由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是通过一种人为定义的信号线命名规则对电子元件接脚进行统一规范的命名,然后将统一规范命名后的电子元件以数据库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信号线命名规则将要连接的接脚线路的名称命名成相同名称,之后通过计算机将两个电子元件名称相同的接脚通过线路进行连接。虽然该方法在现有的计算机上通过执行将电子元件存储为数据库、以及将电子元件名称相同的接脚一一对应来实现线路的连接,但所使用的计算机装置以及建立数据库都是公知的,该方法的实质是在工程师预先将两个经判断需要连接的接脚编上相同名称的基础上,将该两个名称相同的接脚相连。该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正如其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所陈述的,是为了“避免产品开发时的线路连接错误,且同时减少产品设计所需的时间”,即工程师在对电子元件的接脚进行连接时的人工出错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在解决上述问题时虽然利用了计算机,然而只是利用了计算机本身固有的特性,即存储容量大、处理速度快、不会出错,该方法基于人为规定的信号线命名规则,所采用的手段是人为规定的,不受自然规律约束,也就是说该方法所采用的手段不是技术手段;而该方法所取得的效果是减少人工出错,由于该效果带来的其他方面的优点,然而该效果本身是非技术性的,仅仅是由于使用了计算机代替人工处理而获得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鉴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了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中明确指出,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体。也就是说在对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首先应当判断其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适用的法律条款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在涉及计算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中,主要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或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问题。
当判断涉及计算机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判断所述解决方案是否具备技术方案的“三要素”:(1)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2)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3)是否获得了技术效果。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只要缺少任一要素,则该解决方案即不属于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具体到本申请,在进行实质审查时,应当对其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进行判断。合议组从技术方案的“三要素”出发,围绕本申请进行逐一分析。首先,根据本申请的背景技术:“涉及各类电子元件的线路图的绘制是以工程师的经验以及电子元件产品数据、规格等,进行电子元件之间的线路连接操作”,确定本申请是为了解决由于工程师作为个体而产生的连接错误问题,其属于人自身的缺陷,并不是技术上的缺陷。其次,分析本申请所采用的手段实质上基于人为规定的信号线命名规则,而该命名又取决于工程师个人的经验判断,也依赖于人的智力知识水平和经验,因而该手段没有利用自然规律,不属于技术手段。第三,判断本申请获得的是减少工程师个体的出错的结果,该结果也不属于技术上的效果。由此得出本申请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的结论。在得出上述结论后,不再对本申请进行专利法其他有关条款的审查。(知识产权报田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