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内燃机活塞裙面的形状。该活塞的横向截面为一近似类圆,对该近似类圆的限定是通过一个以活塞圆的径向缩减量Δα为因变量,以与椭圆长轴之间的夹角α为自变量的函数关系式限定的。在该数学式中,还涉及到椭圆度G和修正系数。其中,椭圆度G为假想椭圆的长径与短径之差,修正系数β的取值范围为1~6。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出均压横向型线规律概念,推论出准均压型线规律及其β值的简便推求方法,免除了凭经验选用该值的困难”。
对比文件1为内燃机设计教材,在第306页介绍了活塞裙部横向型线的设计公式,该公式为:eθ=(D-d)/4((1-cos2θ)+β/25(1-cos4θ))
此外,文中还谈到β一般为正的系数,视结构需要而定,并例举了某国外135X140车用柴油机的β值为1.78。
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活塞裙部椭圆度的设计公式为:eθ=(D-d)/4((1-cos2θ)+A(1-cos4θ))
其中,A为修正值,某柴油机的取值为A=0.0712。对于90cm3(排量)以下的汽油机,可算出A=0.15~0.3(相当于β=3.75~7.5)。
此外,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2中涉及到活塞裙部椭圆度的设计公式为:Δ=2PR3/9πEI((1-cos2α)+β/25(1-cos4α))
=(D-d)/4((1-cos2α)+β/25(1-cos4α))
=G/4((1-cos2α)+β/25(1-cos4α))
基于上述事实,合议组指出:“在一项产品权利要求中,产品的技术方案通常是用其结构特征加以限制的。在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产品的形状是采用数学公式及参数取值范围来确定的。因此,判断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的关键在于已有技术中是否公开了具有这种活塞裙部横向型线形状的活塞。”
对比文件1、2及附件2均为公开于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涉及的均为内燃机活塞裙部横向型线的确定,其中既给出了设计公式也提到了修正系数的选择。
因此,合议组认为,无论根据对比文件1或是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显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