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1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93203502.7,名称为“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1993年2月13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由放电间隙和阀片串联连接构成保护支路,其特征在于:
a.设置中点M,自中点M成射状连接四条保护支路,所述四条保护支路的另一端点分别连接被保护设备的A相线、B相线、C相线以及地线G;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1999年4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结合的启示。所涉及的证据如下:
对比文件Q1:“新产品FCD4-10型保护燃气轮机发电成套设备用磁吹阀式避雷器试制成功”,西安电瓷研究所四室,《电瓷避雷器》1976年第3期,第1-2页;
对比文件Q8:《交流有串联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机械电子工业部行业标准ZB K49 005-90, 1990年4月6日发布。
对比文件Q9 :《交流电力系统线路阻波器用有串联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行业标准JB/T 6479-92, 1993年1月1日实施。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对比文件Q1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Q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而对比文件Q8或Q9公开了单只避雷器由串联间隙与阀片构成和上述技术特征(b),且将对比文件Q1与对比文件Q8或Q9相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用对比文件Q8或Q9中带串联间隙的ZnO阀片替换对比文件Q1中的老式阀片,就能够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而被请求人则认为,行业标准Q8和Q9在一开始就规定只适用于限制雷电过电压及限制线路阻波器过电压,因此它们与对比文件Q1没有结合点,而且从Q1出现到本专利申请日前现有技术的实际情况是向本专利相反方向发展的,证明请求人提出的显而易见的组合的观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