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x武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的第8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47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9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8472号决定的相对方青岛海x通信有限公司(简称海x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06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x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立国、刘世杰,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翁晓君、张华,第三人海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滨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8472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海x公司针对解x武享有的专利号为01802972.8、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移动通信单元也是在隐形的情况下进行信息的传送报失,即正常使用的同时进行自动隐形的传送信息到一个业务节点,传送到业务节点的过程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拨号;对比文件1公开的SIM卡的标识符S1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用户卡的自身数据;对比文件1公开了手机拥有者A1将合法的SIM1卡插入移动电话时,建立和记录下SIM标识符S1与移动标识符m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在对所插入的SIM卡进行检测时所比较的是SIM卡的标识符与移动标识符m是否满足之前所建立的相互关联性;对比文件1公开的固定的时间间隔T就是一种用于自动重复发送所存储数据的功能参数;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安全码PIN1就是一种用于自行合法更换用户卡的功能密码。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技术特征a.“当手机初次使用时手机的内部处理程序还录入合法用户卡所对应的手机号码”、技术特征b.“并记录自行修改功能参数的功能密码”,和技术特征c.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手机自动检测时比较的是当前用户卡的自身数据与预先存储的合法用户的自身数据是否一致,或检测并比较当前用户卡对应的手机号码与预先存储的合法用户卡对应的手机号码是否一致,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在检测时比较所插入的SIM卡的标识符与手机固有的移动标识符m是否满足合法用户使用合法用户卡所建立的相互关联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用户卡对应的手机号码就是用户卡自身数据的一种,它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SIM卡标识符一样也是用户卡所独有的区别于其它用户卡的数据,所以为了使用用户卡的独有特性,利用用户卡的手机号码来进行与其它用户卡的区别比较,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在手机上所使用的功能密码,比如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安全码PIN1,就是为了检测所使用的用户是否为合法用户所设置的验证码,如果所输入密码正确,就可以进行合法用户所能执行的操作,比如修改手机内部的各种功能参数,所以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检测所插入的用户卡是否为合法用户卡,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在检测时比较所插入的SIM卡的标识符与手机固有的移动标识符m是否满足合法用户使用合法用户卡所建立的相互关联性”,该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1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用于检测所插入的用户卡是否为合法用户卡,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检测SIM卡的标识符与手机移动标识是否满足合法用户使用合法用户卡所建立的特定的关联性”其实质就是检测新插入SIM卡的标识符与已经与手机固有移动标识符m建立相互关联的合法用户卡的标识符是否一致,所以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b和c并没有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不同的技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