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并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2 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头意见;
3 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裁决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并将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