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发明创造是专利权人的首要任务。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就是使用其技术设备和技术力量生产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专利产品,使其发明创造从智力成果转变为物质产品,把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增加经济效益,提高技术水平,促进社会发展。
专利权人除了自己实施其专利外,还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这里指的是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达到专利使用权的有偿转移,由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其颁发实施有关专利的强制许可。类似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申请者发放了一个许可证,申请者据此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世界各国特别是欠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中普遍都有强制许可的条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强制许可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强制许可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阻碍科技进步,损害国家或者民族的利益,是一项对专利权进行限制的制度。
强制许可是相对于专利权人的自愿许可而言的。自愿许可是专利权人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与被许可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方实施其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中可以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被许可方也同样有利可图。而强制许可则是违背专利权人的意愿,是用国家的行政力量强制专利权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
二、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和类型:
我国《专利法》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一般情况下,实施强制许可需要遵守的条件是:
1.必须是具备条件的单位;比如资金、技术、设备、厂房、技术人员等。具备这些条件的单位,才有资格申请实施他人的专利。
2.必须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请求许可实施其专利,实际上是交换关系,应当遵守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和经济规律,以第三者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场上判断是否是合理的条件。
《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紧急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紧急情况.一般是指发生战争、社会动乱、自然灾害以及经济发生严重危机等情况。专利权虽然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或者说独占权,但专利权人的利益应当服从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2.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根据专利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采取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许可制度。这种许可又称为“交叉许可”。
《专利法》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也有赖于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这一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在现实生活和专利实践中,有时前一项专利与后一项专利是相互依存的,如果两个专利权人互不相让,不能以合理的条件签订实施许可合同,那么,这两项专利都无法得到实施,其结果不仅对专利权人不利,而且也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使前后两个专利都能够得到实施,专利法规定了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3.其他类型的强制许可
实行专利制度的一百多个国家,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历史背景上均存在差异,从国家利益考虑,各国的专利法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专利规定了强制许可。比如,有关国防方面的专利;有关国民经济方面的专利;有关公共卫生方面的专利等。在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征用,采取强制许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