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认为原告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申请,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法院可以中止诉讼。但根据司法解释,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1)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3)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4)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