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开始,兰州凯x中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x公司)与甘肃东x源医药科研所(以下简称东x源医科所)就CCL癌化注射液(后改称C.C.S注射液)的研究开发进行合作,凯x公司提供情报和资料,东x源医科所提供研究开发所需资金。双方约定:东x源医科所法定代表人何x琳是投资人,C.C.S注射液的专利申请权归凯x公司法人代表王玉璞,生产的产品双方共同销售。1997年3月24日,兰州市卫生局组织召开了“中药制剂C.C.S注射液审评会”,同年4月28日,兰州市卫生局以兰卫药发(1997)066号文件批准C.C.S注射液的生产使用,其批准字号为(97)Z 001-34号,限其只准在本门诊部使用。1997年底,凯x公司与东x源医科所因履行协议发生矛盾,遂停止合作。为此,凯x公司和东x源医科所发生纠纷,凯x公司法人代表王玉璞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纠纷。2000年6月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兰法经初字第007号民事判决,对C.C.S注射液的使用权是这样表述的:“鉴于合作开发的C.C.S注射液已取得了准字号并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销售。目前,C.C.S注射液仍处于技术成果阶段,尚未获得专利,由于C.C.S注射液还没有达到双方协议约定的预期开发目的,但双方无意再继续合作,对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又协商不一致,目前双方均已掌握了C.C.S注射液的技术秘密,所以双方当事人均对C.C.S注射液现阶段的成果有使用权。”在此之前的1999年10月9日凯x公司已经就其在“硝酸铵在制药、食品和保健品中的应用”的发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2003年9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发明授予了专利证号:ZL 99121715.2并颁发证书号为第122133的“发明专利证书”。
2003年5月24日,东x源医科所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73医院签订“联合申报抗癌药品的合同书”(为“天力克”注射液)。随后,市场上出现有关“天力克”注射液的广告宣传单,“天力克”注射液也进入临床。2003年11月16日凯x公司对市场上出现“天力克”注射液委托甘肃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2003年12月23日甘肃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编号为20030085的《咨询药品检验报告书》,[含量测定]:含硝酸铵(NH4NO3)为标示量的49.4%。凯x公司以“天力克”注射液含有硝酸铵(NH4NO3)成分为由,认为东x源医科所侵犯其专利权,请求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对东x源医科所的专利侵权进行处理。知识产权局对此纠纷处理后认为:“天力克”注射液是在凯x公司未申请ZL 99121715.2专利前和东x源医科所拥有的1997年底以前C.C.S注射液技术资料的基础上改进和开发的药物。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在2004年4月8日口头审理时,东x源医科所法定代表人何x琳提出与凯x公司合作期间,C.C.S注射液中就含硝酸铵,凯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璞当时对此并未提出否定意见。东x源医科所在其“天力克注射液”中享有使用硝酸铵或铵离子、硝酸根离子的物质作为药物成分的权利。遂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东x源医科所有权在其开发的药用产品中使用硝酸铵或含有铵离子、硝酸根离子的物质,其开发的“天力克注射液”对凯x公司的专利不构成侵权。凯x公司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东x源医科所生产或销售含有硝酸铵(NH4NO3)成分“天力克”注射液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甘肃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