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订立假冒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③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其中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假冒他人专利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其中违法所得数额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不同,这里所指为利润。多次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