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虽然没有直接落入权利要求的字面描述的范围,但却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据此被认定为实际上落入保护范围的侵权行为。
我国相关专利法律文件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上述规定又被称为“等同原则”。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 “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差异;“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指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达到的有益效果程度基本相当;“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是指两特征的区别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眼里属于近似的,即原理相同可以进行简单替换。
等同侵权的适用突破了僵化理解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思维,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权利要求的范围,对权利人起到了更好的保护,但是其判断过程过强的主观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削弱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专利保护范围难以预见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