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专利法修改明确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专利侵权审判实践中,关于何种情况下才支持。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制止侵权行为,并且提交相应的票据,在查明确实的情况下,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票据,则不予支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告进行了调查、制止侵权行为,则相应费用就必然发生,被告就应当赔偿合理的费用,不以原告提交合法有效票据为要件,法院可以依据通常标准确定合理费用的数量。
对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如果没有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就不会发生。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因被告侵权造成的市场上的损失,还应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费用,因为该部分费用是由于被告侵权所花费的。
根据常理,原告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聘请律师提起诉讼等行为,必然发生相应的费用,即使原告出于各种原因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但支出是肯定发生的,从全面赔偿原则出发,法院应当根据通常标准,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不能因为原告提不出相关证据而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