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临时措施,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为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新增的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上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TRIPs协议第50条称之为“临时措施”。诉前l临时措施可以理解为专利权人在寻求法律保护中特殊的司法救济方法。
一方面,权利人还没有实际的损害后果;另一方面,行为人的实施行为却受到了人民法院的禁止。这种保护方法援引了民法上对物权的保护防卫性理论,法律允许专利权人在其权利实际受到侵害之前请求司法机关制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可以有效地防止即发侵权后果的产生,起到了权利的防卫作用。
因为专利权具有无形性,它不能像有形财产那样为所有人通过占有的方式来保护,它较其他财产权更容易受侵害,因此,对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规制,仅局限于侵权行为开始之时,往往会使权利人陷入被动的局面,一旦受到侵害,可能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而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防卫,则能更为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