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意义:该案涉及专利法中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也就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该案2002年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2008年由最高法院通过提审作了改判。
案情回溯:1999年2月22日,舒学章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名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发明专利申请,此前,舒学章申请了专利号为91211222.0的同名实用新型专利。据此,2000年12月22日,济宁无压锅炉厂(简称锅炉厂)以该发明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第92106401.2号发明专利在授权时,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终止,故不存在所述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本发明的专利权共同存在的情况。因此作出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92106401.2发明专利不属于重复授权,维持原专利权有效。
锅炉厂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第3209号无效决定。锅炉厂仍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舒某在先申请并被授权的实用新型已于1999年2月8日因权利期限届满而终止,该专利技术遂已进入公有领域;在后申请的发明专利因与在先的实用新型专利系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应当属于重复授权,于是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和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
二审判决生效后,复审委员会依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92106401.2号发明专利无效。舒学章不服该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新一轮的诉讼。法院认定本案发明专利权的授予属于重复授权,维持复审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舒学章不服,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7月,最高法院对北京市高级法院2002年作出的终审判决进行再审。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明确了两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被比对的两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相同的,应当认为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同的,不论二者的说明书内容是否相同,均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第二,“禁止重复授权”可以理解为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只要两项专利权不同时存在,就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香港美艺(珠记)金属制品厂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意义:1990年“香港美艺(珠记)金属制品厂(简称香港美艺)诉专利复审委员会“惰钳式门”专利无效案”,是我国《专利法》实施后法院判决的第一件专利行政纠纷案件,本案除了对专利实质性条件之一的创造性做了明确界定之外,其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败诉的结果,也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该案被写进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并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鲍格胥的高度赞扬。
案情回溯:1985年4月1日,香港美艺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惰钳式门”的发明专利,于1988年6月23日被授予专利权。随后,在广东出现多家工厂仿制专利产品的情况。于是,专利权人开始通过法律手段寻求保护。令专利权人始料不及的是,一些侵权诉讼的被告于1989年5月和1990年3月间,先后以“惰钳式门”发明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以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于1990年12月31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发明专利权无效。
香港美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要理由是:“惰钳式门”发明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复审委员会否定“惰钳式门”发明的创造性是不适当的,请求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维持第8510151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法院认为,香港美艺的85101517号“惰钳式门”发明专利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符合中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1992年3月4日判决:驳回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中国第一件涉外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这是第一件因专利权无效走完全部审判程序(复审、一审、二审)的案件,这是第一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法院一、二审全部败诉的案件,这是第一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专利行政案件,这是第一件法院审判涉及专利创造性的案件,这是第一件法院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的专利行政案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政府行政部门,被视为国家的代言人,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对于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时,法院能否秉持公正和中立,国人和海外专业人士不乏持怀疑态度者。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为被告并输掉了官司,这在中国知识产权领域是第一次。该案给那些对中国专利制度中的最终环节———法院———没有信心的人建立了信心,使他们逐渐开始认识到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所具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