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标的为5200万元,是目前河南知识产权诉讼标的最高的一起案件,被称为“河南专利第一案”。
1996年3月,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春萱、总工程师刘宗来研制成功了白土型显色剂,显色剂是无碳复写纸的核心材料。当年,二人作为专利权人申请了专利,随后,他们又研制成功树脂显色剂,1997年,刘宗来为树脂显色剂技术申请了发明专利。2003年,刘宗来又以个人名义申请了国际专利。2006年底,刘宗来和他的家人建了一个无碳复写纸显示剂生产的新厂。由此,引起了郭春萱及其他股东的不满。
2007年郭春萱以公司法人的名义状告刘宗来;2008年,郭春萱又同股东张振来、王素花等联名上诉。
瑞丰公司在诉状中称:公司发明的无碳复写纸树脂显色剂生产技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产品占领国内90%的市场,并远销欧洲和美国等市场,经有关部门评估,该技术无形资产价值达5200万元。
瑞丰公司称,为保护自己的技术秘密,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被告刘宗来却利用职务便利,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未经公司许可和授权,将该技术以个人作为专利权人,向包括美国等国家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公司向刘宗来索赔5200万元。同时,瑞丰公司要求法院确认该技术发明为职务发明,所有权及专利申请权归公司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发明人刘宗来、郭春萱、张伟、王长莲、卫飞,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及公告日之前均在瑞达公司和瑞丰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其从事涉案专利技术在内的技术研发工作应认定为本职工作。另外,瑞丰公司在2003年6月15日“董事会决议”及2003年7月25日瑞丰公司及专利发明人共同出具的“声明”亦确认本案争议专利属于瑞丰公司所有,刘宗来在上述文件中的签名行为应认定为对涉案专利权属的认可,足以认定涉案专利为瑞丰公司的职务发明,并且在省科委向瑞丰公司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省科技进步奖证书上,载明涉案专利技术所有人均为瑞丰公司。
据此,法院分别作出如上判决。驳回了郭春萱等要求赔偿520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目前法院还未接到双方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