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费(条约实施细则15.2(a))
(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762瑞士法郎,外加超出30页部分每页15瑞士法郎
2.指定费(条约实施细则15.2(a))
(1)根据细则4.9(a)提出的指定 每一指定185瑞士法郎,超过10个的指定不再要求缴纳指定费
(2)根据细则4.9(b)提出并根据细则 (每一指定185瑞士法4.9(c)确认的指定 郎)
3.确认费(条约实施细则15.5(a)) 根据上述2(2)缴纳的指定费总额的50%
4.手续费(条约实施细则57.2(a)) 233瑞士法郎
5.滞纳金(条约实施细则16之二) 所缺费用的50%,如果低于传送费取传送费相同数额,如果高于基本费取基本费相同数额。
6.传送费(条约实施细则14.1) 500元人民币
7.检索费(条约实施细则16.1) 800元人民币
8.检索附加费(条约实施细则40.2) 第一发明800元人民币
9.初步审查费(条约实施细则58.1) 800元人民币
10.初步审查附加费(条约实施细则68.3) 第一发明800元人民币
11.单一性异议费(条约实施细则40.2和68.3) 200元人民币
12.优先权文件传送费(条约实施细则17.1) 第一份150元人民币
13.副本复制费(条约实施细则44.3;71.2和94.1) 第一页2元人民币
14.单一性恢复费(条约17.3(b)、34.3(b)) 300元人民币
15.恢复费(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第35条) 3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