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本文依据的是我在2000 年瑞典斯德哥尔摩ALAI 会议提交的论文。
②我将要讨论的问题是,我们所考虑的是著作权的侵权还是诽谤(诽谤原告的内容已经被登载,如在公告牌上———这是另一个经常引起控告的事由) .③此案于1999 年2 月10 日由巴黎上诉法院审理。同时,请参看德国2000 年4 月13 日“HitBit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美国在线服务公司”案,该案涉及美国在线服务公司的服务中有非法数字音乐文档的交换。尽管美国在线服务公司在了解情况后终止了该项服务,但它仍然为此负有责任。
④在MP3. com 案件中, MP3. com 公司通过收集音乐数据库使因特网用户可以免费在MP3. com网站在线收听音乐,从而侵犯了著作权。奈普特(Napster) 公司案件与此相似,只是该公司的搜索引擎可以使用户下载音乐。
⑤参看“麦克尔碧昔。AC(Microbeads AC) 诉温赫斯特道路标记有限公司(Vinhurst Road Markings Ltd) ”[ 1975 ] .本案中,温赫斯特道路标记有限公司出售一种道路标记机,该机器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获得专利权,因此出售时卖方并未违反权利担保。此后获得了专利权,在此情况下对于机器的使用就构成了侵权。上诉法院认为,卖方属于违反平静使用担保义务,而不是违反权利担保义务。本案涉及的问题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修改有关。目前的《统一商法典》修改草案保留了权利担保,但取消了平静使用担保,理由是平静使用担保在此处是多余的。因此,看来“麦克尔碧昔”的情况现在似乎无法适用,但事实上,至少有一个涉及摩托罗拉的案子还是支持这个观点的。
⑥肯定地讲,欧洲的《产品责任指南》从美国获得了借鉴,其相关规定与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2d 402A 中定义的严格责任极其相似。
⑦参看“华顿(Walton) 诉英国雷兰德米勒哈维有限公司(British Leyland UKLtd Miller &Harvey) ”案, See Consumer and Trading Law ,cases and Materials ,1983 ,p. 159.⑧该理论与“瑞兰德(Rylands) 诉弗莱舍(Fletcher) ”案(是关于本身存在危险的货物引起他人财产损害时应负严格责任的重要判例) 有关———对蓄水池水引起的损失承担严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