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财产权存在于夫妻关系之间。这是夫妻财产权不同于一般财产权的最明显的特征,离开了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财产权可言。夫妻关系是夫妻财产权存在的基础,夫妻财产权也是夫妻关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孟德斯鸠才说:“在共和国里,剥夺了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便是做了一件坏事,就是破坏平等,平等是共和国的灵魂”。卢梭进而认为,“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更重要”。所以,我们说,夫妻财产权和夫妻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两者互相依存。
2、夫妻财产权是一种平等的权利。民事权利最大的特点就是平等,平等、公平、等价有偿的理念是民事法律追求的精神。由于夫妻之间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似乎在人们的意识中,在夫妻关系中,财产权只属于丈夫,妻子在家庭当中只是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妻子在家庭当中根本没有任何地位,更无论及妻子会有什么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立法的角度,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看,传统的男尊女卑的理念在早就应该抛弃了。然而,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给我们造成了思想上甚至精神上的影响。对此我们应该加以重视。
3、夫妻财产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享有权利就应该履行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夫妻财产权的权利义务性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当夫妻一方享有权利,这种权利可以为支配权或者为使用收益权,亦或为请求权,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我们说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应该是权利义务的统一。
4、夫妻财产权是行使的自由性和限定性的统一。法律保护民事权利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允许其通过一定行为实现权利,其他人不得妨碍。民事权利的私权属性决定了民事权利主体享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即其可以积极的主张权利,从而获得法律上的利益,也可以不主张权利,甚至抛弃权利。夫妻财产权,对于夫妻而言,在行使该权利时,应该征的得对方的同意,夫妻行使权利应该受到对方的制约和限制;同时,夫妻行使财产权不得滥用权利,夫妻滥用夫妻财产权是指夫或者妻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古罗马有“行使自己之权利,无论对于何人,皆非不法”的观念。禁止夫妻权利滥用,无疑是对此观念的挑战。夫妻财产权可以自由行使,但是还要受到内和外两个方面的制约。对内而言就是夫或者妻的制约;就外部而言就是社会公共道德和良好风序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