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从食品药品,到工业配件,再到网络软件,假冒伪劣犯罪的活动领域越来越广,社会危害也越来越大。“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实一些案件的涉案金额并不是特别大,但是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却特别大。”王志广说,比如,一个盗版工控软件的经济成本仅仅几千元,可一旦在实际操作中出事,将会演变成一场公共安全危机。
“因此,涉案金额不足以真正表现假冒伪劣犯罪的社会危害。”王志广补充道,“劣币驱逐良币”,在定罪量刑时,应该考虑这类犯罪对正规市场的冲击程度及造成的实际损失。
“侵犯知识产权是破坏经济管理制度的犯罪,涉案金额是衡量其破坏程度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且与之成正比。因此,根据涉案金额的多少进行定罪量刑,是我们一直以来的原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吴小军说,同时,被告人的前科记录、悔罪态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
“假冒伪劣确实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性。权利人一方面可主张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要求赔偿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可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刑罚的震慑功能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南开大学知识产权法专家向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