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当日就《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对人类在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予以法律保护,是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一是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二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需要;三是提高知识产权审批水平的需要。
从审批实践看,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类型。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应充分考虑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专利类案件相对集中、审判工作基础较好的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他说,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级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相同。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主要审理各类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兼顾审理其他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必须坚持逐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知识产权法院内设机构按照精简原则从严控制,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探索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加强审判人员专业培养。同时,知识产权法院将适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强化保全措施适用,探索建立技术事实调查制度,努力解决审判实践中因诉讼程序交叉影响案件及时审结等问题,切实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