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上半年召开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此项改革试点以来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在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对“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的成效进行客观评估,对于试点工作中所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和疑惑,加以研究和分析,有针对性地解决。根据中央文件精神,起草了《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有望于2016年在全国法院推开此项工作。
针对目前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领域遇到的种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年中起草并发布多项司法文件来指导审判工作。
——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根据2008年新专利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问题,对原司法解释进行重大修改,解决了原司法解释因2008年专利法法条序号、表述用语变化而出现的不一致问题,重新界定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方法选择等重大问题。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首次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对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程序、方式、效力等作出具体规定,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技术事实查明问题提供了新的更具中立性、科学化的方式和渠道。
——起草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专利侵权审判规则,对于细化和统一专利审判标准,及时回应科技创新对专利审判的新期待具有重要意义。
——起草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全面规定了行为保全案件的申请、管辖、程序审查、实体支持要件、申请有错误的认定等程序和实体问题,完善了2012年民诉法确立的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的实施。
——正在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