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及其规律的梳理,对完善和改进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路,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基本形成,相应的行政保护机制、司法保护架构和协调保护模型均已初具特色。从历史上贫乏的知识产权保护土壤中结出丰硕成果,这本身就体现了难得的进步和巨大的努力。虽则知识产权保护中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保护范围、保护力度和保护机制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之处,但如果将整体的保护状况置放在历史中和动态发展中,坚守辩证的立场,那么就会发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绩不仅有益于中国人的成就,而且是对世界知识产权事业的贡献。
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必过于攀高,而是应根据不同发展阶段,逐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我国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与我国现实的科技、经济水平不协调,与我国的现阶段公共政策目标不一致。例如
,在最终用户使用侵权软件复制品的问题上,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把除“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之外的其他使用侵权软件复制品的行为都规定为侵权,一律承担侵权责任,比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规定都要严格(它们规定在明知侵权软件而使用的情况下,非商业、非直接营利使用的不为侵权)。我国单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实际上是在自我加重负担。
启示三: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次推进优势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对于自己具有优势的知识资源,在国内层面进行保护,已经有了广泛共识。特别是在“传统中医药”、“传统工艺品”等领域形成了国内立法,例如,《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正在加紧制定之中。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即便我们已经形成了完备的保护体系,也并不等于就实现了对优势资源的法律保护。如果在国际社会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则,如果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还不是各国共同的行动,那么,当国际范围的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我们仍不能周延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还必须在国际层面表达我们的立场,推进我国具有优势的智力资源的法律保护。
启示四: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的呼应与配套。
国际知识产权委员会主席、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John Barton在谈到知识产权保护时说,不论是富国还是穷国,都应当把知识产权当作国家经济发展的工具,应当切实地纠正“知识产权保护越严越好”的观念。(John Barton,Integra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 Policy[C].Commiss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 London,2003.)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冷静思考,切忌头脑发热,盲目拔高或者降低标准。现在的关键问题是:通过总结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促成适合于本国国情和发展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通过坚持“循序渐进、立足实际、发扬优势、避开弱势”的原则,使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真正能够为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