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上诉扩大委员会的裁决认为,根据适用的欧洲专利法,由常规育种步骤及技术育种组成的植物制造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考虑到这一裁定,专利权人提出要将育种方法排除在外,以限定其原有专利。如此,只有西兰花之类的植物仍然会受到保护。起诉“西兰花”专利的两家公司就该委员会是否决定不遵守专利权人的提议,要求进行附条件的公共审理。因此,该委员会将书面公布其判决理由。
该委员会通知当事人及公众取消10月12日的听审,并且10月18日又在其网站上单独做出注明。
胜任“西兰花”案件的技术上诉委员会构成欧洲专利局内部司法制度中二审的一部分,它由两名具有科学背景和法律专业的成员组成。目前有28个技术上诉委员会,再加上法律上诉委员会、上诉扩大委员会以及纪律上诉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在判决时独立于欧专局,且它们只受《欧洲专利公约》的约束。
《欧洲专利公约》指导着欧洲专利局的口头诉讼。口头诉讼可能根据涉案当事人的需要或者欧洲专利局的指令提起,以确保当事人的权利能够被听取。如果他们不再需要,将会取消口头诉讼。在这些情况下,这一程序将会继续以书面形式开展。欧洲专利局的各个诉讼程序中往往会用到这一政策,以便在适当的情况下,确保该授予程序的效率和效力。欧洲专利局免费接入的欧洲专利注册体系中披露的各类文件可确保相关公众及时获取信息。
英国PlantBiosciences公司针对西兰花植物的培育方法获得一项欧洲专利,该方法可以让西兰花植物中潜在的抗癌物质水平得到增加。
法国Limagrain公司和瑞士Syngenta集团在2003年对此提交了一份异议通知并在随后的上诉中继续提出质疑。此外,他们声称,根据约束欧专局的《欧洲专利公约》,该专利保护的实质是排除在专利性之外的植物培育的生物方法。聆讯了这两宗上诉的技术上诉委员会延缓了诉讼程序,并向上诉扩大委员会提交质疑,以期获得有关“制作植物(或动物)的生物程序”以及相关的专利性例外条款的说明。
在联合利华公司质疑授予给以色列农业部的“番茄(EP1211926)”专利案件中,技术上诉委员会也向上诉扩大委员会提交过类似的质疑。该专利涉及的是生产低水分番茄的方法和该方法的成果。
在2010年9月份公布的对上述质疑的判决(G2/0和G1/08)中,负责确保《欧洲专利公约》下统一的法律适用并且解决各种重要法律事务的上诉扩大委员会认为,含有性杂交的整个植物基因组的育种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单纯使用分子技术并不意味着此类方法可被授予专利。
根据这一对欧洲专利局以及其上诉委员会都具有约束力的裁决,这两起上诉程序被重新启动。负责复审西兰花和番茄的植物专利授权的委员会现在必须就它们是否符合专利性条件做出裁决。“番茄”案件的口头审理将定于11月8日。(编译自欧洲专利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