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充分征询试点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本地区总体的第四批试点工作落实方案、实施规范和实施计划等。要将第四批试点工作相关文件编辑整理成册,发至各试点单位,作为其工作依据。同时,将试点落实方案、实施规范和实施计划等报我局专利管理司(企业管理处)备案,备案文件将作为考评各地试点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召开启动会议。各地知识产权局可选择试点单位较为集中的城市召开第四批试点工作启动会议,全面启动第四批试点工作。我局将视情派员参加会议。
三、督促试点单位建立第四批试点工作领导机制及具体实施办法与计划。各试点单位应建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由单位一把手担任组长,由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单位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挂靠在试点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督促试点单位建立试点工作专项经费,原则上,每年度试点工作专项经费不低于10万元。
四、开展阶段检查与指导。试点期间,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定期对试点单位进行阶段检查、指导。我局将视情况需要,选择若干试点单位进行阶段性抽查。
五、建立工作报告机制。由试点单位首先向所在省(市)知识产权局报告试点情况,再由省(市)知识产权局汇总,统一向我局报告地区试点工作进展。试点期间,试点单位若出现知识产权方面的突出情况(包括正反两方面情况),如知识产权运用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遭遇重大困境等,应随时报告。
六、组织举办省(市)内及省(市)间第四批试点工作专题交流、培训活动。我局鼓励支持各相关省(市)知识产权局(部门),结合试点单位所属行业、区域等关联性特点,联合举办专题交流会议、培训班等活动,交流经验,共享资源,并针对试点单位负责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不同对象开展多层次培训。必要时,此类会议、培训活动可以我局专利管理司名义举办,由相关省(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共同组织,并可依托有意愿的试点单位承办。
七、组织完成好我局在试点期间就第四批试点工作下达的各项具体工作部署和任务。
八、试点期结束后,各地知识产权局要配合我局共同组织试点工作的总结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