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为与修改后刑诉法相一致,确保修改后刑诉法正确实施,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进行了修订,自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规定》共28条,与2005年的《规定》相比,增加了5条,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体现了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范围,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增加为通知辩护的义务主体。
《规定》明确法律援助四种情形无须经济状况审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四种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不受一般情形下申请法律援助须经济困难的条件限制,无须经济状况审查。
《规定》明确特殊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供法律援助。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对于强制医疗案件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规定》明确要求公检法机关自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
《规定》完善了相关救济程序。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规定》对加强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管理作出规定。首先,合理指派案件承办人员。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其次,明确承办律师具体工作要求。要求承办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再次,加强监督管理。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指导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公检法机关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律师违法违纪损害受援人利益的行为。
此外,《规定》还对公检法机关履行法律援助工作有关职责作出统一规范,严格限定法律援助告知、通知的时限,并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实施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