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鼓励义乌市级企业研发中心逐年增加技术设备投入,积极向上级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认定,提升档次。对经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金华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凭认定文件(证书),按金华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以上补助、奖励资金从市科技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独立法人的企业研发中心,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允许将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注入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追加至50%以上,三年全部到位。
第十一条 企业研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第十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外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组建后,可申请认定义乌市级、金华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义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义乌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认定工作,对一些有条件的企业研发中心,积极向上级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申报市级以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市科学技术局应加强对企业研发中心的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企业研发中心的发展规划,对企业研发中心的经常性业务加强指导;对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检查与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企业研发中心称号。
第十四条义乌市科学技术局牵头,会同经发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做好企业研发中心引进技术、研发设备投入经费的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本政策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