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与互联网络联网的电脑数量不得少于30台,每台电脑占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四)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八)、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公安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网络安装有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病毒防治和安全管理软件,上网用机设有要求上网用户遵纪守法的警示页面,用户确认后方可上网;
(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三、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意向证明;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技术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身份证、资质证明、联系方式和安全培训证书的复印件,外地务工人员还应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的复印件;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符合与中小学周边最短直线距离不少于200米、不设在居民区私人出租屋、地下室、四层以上楼层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出入口照片和建筑物外观照片。要求与互联网络联网的电脑不少于30台,每台电脑用地不少于3平方米的营业场所内部照片、场地平面图和网络拓扑结构图;5、安装有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病毒防治和安全管理软件。上网用机设有上网用户遵纪守发的警示页面,用户确认后方可上网的证明材料;6、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二)、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文化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技术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身份证、资质证明和联系方式;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4、经营者不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承诺书。
(三)经营者可以同时向公安和文化两个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区)级以上公安、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分别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和《网络文化准营证》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获得批准文件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向省通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材料: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签署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复印件;3、县(区)级以上文化部门签署的《网络文化准营证》复印件;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营业场所仅限于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每日8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承诺书;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技术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身份证、资质证明和联系方式;7、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技术措施;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10、与营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文件;11、营业场所场地平面图;12、网络拓扑结构图。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为方便各地经营者,省通信管理局(联系电话:020-87626826、87626803)在省内各县电信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报材料的受理点。深圳市的受理点设在深圳市通信管理局(联系电话:0755-3522266)。
(五)、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