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和《办法》均规定,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意见》还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意见》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额度以拟质押商标的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规定浮动。《办法》则规定,由贷款人预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期限、利率;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意见》和《办法》均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应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贷款人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并取得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质权转移的,出质人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应及时到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意见》要求各贷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要求各级工商部门积极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及时指导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上一级工商部门和安徽省工商局;并要求各级工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办法》则要求贷款人在每季终了15日内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金额、笔数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市的人民银行,汇总后上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并要求人民银行与工商部门共享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信息。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国家非常普遍,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承认商标专用权具有可担保性。自1995年我国《担保法》颁布实施之后,权利质押成为我国法定的债权担保形式,商标专用权被列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之一。去年和今年初,福建、浙江两个商标大省已先后进行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有益尝试并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天津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也于今年6月正式施行。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破解中小企业金融不活、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启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帮助企业克服经济下行压力、继续获得发展的有力措施。同时这也将极大地激发企业自主创牌的积极性,对促进企业积极运用商标品牌开拓占领市场,都将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