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文本为依据。经过专利维持程序且专利被部分无效的,应当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确定维持的权利要求为依据。在依据发明专利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的《发明专利说明书》而非《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为依据。
二、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从属权利要求可以用于澄清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糊不清之处,避免对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中的相同科技术语作出不相一致的解释;除非原告一并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不得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来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专利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要求原告明确其作为主张权利依据的具体的独立权利要求。
三、应当针对当事人的举证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依据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综合审查判断,对于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方案作出全面、客观的认定。
四、应当在全面、准确理解相关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分解并确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和与之相对应的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针对写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内容进行。凡是写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既不能忽略权利要求有明确记载的任何技术要求,也不能引入权利要求未作记载而仅反映在说明书及附图中的技术要求。对专利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首先以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的记载为依据,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确定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时,要特别注意识别被控侵权物以分解、合并或者包含等方式存在的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对应的特征。
五、在进行技术对比判定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当仅就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判定,不应当对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在整体上是否等同进行判定并进而以此认定专利侵权。
六、对技术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否,应当通过庭审质证,全面审查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分析,作出评判。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重新鉴定。必要时,也可就有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专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