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7年1月12日公告公布,自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的制定对加强植物新品种的司法保护、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体现。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规定》的精神和内容,本报特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有关同志对《规定》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属于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较强,且审判经验有限,审判思路尚欠成熟,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也上升较快。然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仅规定了案件的受理、管辖和诉讼中止等程序性问题。因此,为及时、正确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及时起草出台了《规定》。该《规定》共8条,全文涉及以下主要问题:
关于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法律规定只有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除此之外,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其他现行法律中甚至未涉及到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的适用能否进行司法解释,有不同观点的争论。目前,由于审判工作的亟须,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条例的问题,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补充和完善是适宜的。虽然《规定》的首部和条文中没有列明引用《条例》作为该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司法解释的名称也采用了“若干规定”的称谓,但《条例》是该司法解释起草的主要法律依据,各地人民法院不但在学习和理解《规定》的同时要理解和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而且在具体适用法律时,还应当引用《条例》的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