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为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产权,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类为奥运会组委会继承申办、筹建以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闭幕后(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这些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奥运会申办委员会的标志,奥运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奥运会徽记,奥运会旗帜,奥运会的口号,奥运会吉祥物,"城市+年份"的奥运会标识,奥林匹克火炬、徽章、奖牌和纪念章等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运会证书,各种奥林匹克出版物、音乐作品、图像作品,与奥运有关的各种数据库和统计数据等。
三类为国家奥委会的产权,包括国家奥委会的名称和徽记。在使用这类产权时,必须符合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
四类为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主要包括: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前三类知识产权是以规定和合同形式确定的,无论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何规定,都必须遵守。它们主要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来行使,还须由国际奥委会授权,具有无限期性和强制性和许可使用性。第四类知识产权主要依据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