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认定43件驰名商标。其中,40件商标的所有人为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1件商标的所有人为我国台湾地区企业,2件商标所有人为外国企业。
我国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逐步开始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商标法》,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由部门规章提升到国家法律、法规。
在我国受到保护的驰名商标通常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因而更容易遭到侵权,因此,法律对其给予更多和更强的保护。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认定机构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从而使其驰名商标权益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