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牛公司向法院诉称:菊乐公司从2007年开始生产黑牛奶产品,并在其产品大包装箱、外包装袋和独立小包装均显著使用“黑·牛奶”字样,严重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并且获得数千万的利润。案件开庭后,黑牛公司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将赔偿损失要求变更为赔偿1000万元及支付合理费用35万多元,获得了法院准许。
针对黑牛公司的指控,菊乐公司辩称,该公司对“黑·牛奶”的标注,是将其使用为商品名称。为此,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黑牛乳(奶)产品的说明》,称“所谓黑牛乳(奶)是一种习惯称谓,是根据产品颜色进行描述的一种称谓,即黑颜色的牛乳产品,和人们常说的黑面包、黑啤酒一样,形成一个单独品质,已经为市场和消费者熟知。”
汕头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黑牛公司请求保护的各“黑牛”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应依法予以保护。菊乐公司虽然辩称“黑牛奶”为产品通用名称,但该公司以“黑·牛奶”的方式使用产品通用名称的做法,明显违反常规。且该公司将“黑·牛奶”三个字在各种包装中予以突出使用,构成与黑牛公司注册商标的近似,容易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也应当认定其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该院同时认为,自涉案“黑牛”商标核准注册至今,我国任何法律文件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未认为“黑牛奶”为商品通用名称。菊乐公司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国内相关公众已经普遍认可“黑牛奶”为商品通用名称。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的证明中,有关时间的说法自相矛盾,无法据此认定“黑牛奶”为商品通用名称。因此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该院还认为,黑牛公司作为上市企业,其企业字号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悉,菊乐公司对“黑·牛奶”字样的突出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将该商品误认来源于黑牛公司,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予以予以制止。
据此,汕头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菊乐公司等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菊乐公司赔偿黑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20万元,承担诉讼费等8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菊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知识产权报记者顾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