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杏灵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理由中,提出的最重要的一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分解为如下的技术特征:一种由银杏叶提取物得到的组合物,包括a)44-78%银杏黄酮类;b)2.5至约10%银杏内酯A、B、C、J或其混合物的银杏内酯;c)2.5%至10%白果内酯;d)0.1ppm至5ppm的银杏酸;e)银杏黄酮类包括银杏黄酮醇、黄烷酮和黄酮醇苷;f)银杏黄酮类中含有20%至75%的黄酮醇苷。
上海杏灵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e)、f)被证据1公开的认定属事实错误、关于证据1给出了技术特征a)、d)的教导和启示且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公司向记者提供了一份通过公安机关获得的第三人缪敏的资料。其出生于1986年11月,家住湖南省长沙县开慧乡枫林市村金堂组。
“在专利审查当中,无效性是一个所谓的灰色地带,或者说是一个弹性相当大的范围,伸缩性很大,大有文章可做,并不是说黑是黑,说白是白,非常清楚、简单。”李顺德认为,正因为这样,才有认真研究讨论的必要。
李顺德回忆,对于中医药能不能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大家曾经有过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与传统中医药知识量体裁衣不同,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保护中医药存在困难。如银杏、银杏叶是中药,本草纲目等已有记载,在人们心中很多流传下来的配方早已进入公有领域,如何申请成为难题。
他曾在做课题时建议,在审查指南中做一些适合中医药特点的研究,使它能够更有效地鼓励更多的中医药企业学会利用专利制度来保护。
目前很重要的一点是,保护中医药这一瑰宝,应学习借鉴外国经验。他介绍,美国专利制度比较发达,同时也非常注意保护自己的优势产业。“知识产权制度是人为创造的,创设、修改完善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应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所长柳长华则提出,在技术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在讨论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时,要考虑我国目前的国情和技术水平。
著作权法律师:“利用现在西医化的制备方法,提取出来制成一个产品,利用西医化的制备方法和应用,也应是发现、发明和创造。”周林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与会专家在发言中纷纷表示,涉案专利对我国中医药发展意义重大,对这类有重大影响的发明的处理应该慎重。(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