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而言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界限,过分强调私权,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就构成了滥用。滥用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定范围;二是虽然没有超出法定范围,但不合理地限制了正当竞争,或者违反了公共政策。
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它的行使也势必会对竞争产生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作为推动进步的代价,必须被限定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一旦超出了合理范围,非但不会推动进步,反而会造成阻碍。
当今世界是全球化的世界,所谓全球化,实质就是经济的全球化,是各国经济由国内竞争转向国际竞争的表现。在这一过程中,早已完成原始积累、建立起国家经济体系的发达国家无疑是主导者。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以跨国公司为主),利用他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对优势,将之作为垄断市场的手段。为了维护领先地位,保障经济利益,这些发达国家自上世纪后期开始就致力于建立有利于自己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便在国际竞争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对其他国家进行限制与打压。
反观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由于实力弱小,未能掌握话语权,在知识产权立法上难以充分结合自身国情,只能硬着头皮“与国际接轨”,被动接受发达国家推行的国际规则,导致对知识产权滥用缺少必要的限制,使得发达国家可以凭借其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抢占竞争制高点,既赚取高额利润,又压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从而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维护其领先地位。
从实际操作来看,以我国为例,外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优势限制我国竞争的行为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尤以信息技术、光电技术、生物工程、航空航天等高新科技领域的专利部署最为明显。二是利用自己的专有权,拒绝向竞争对手授予使用许可,从而排挤对手,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三是凭借自身的技术垄断地位,征收高额专利许可费。四是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地位进行搭售。
限制权利滥用是各国法律以及国际条约的基本理念之一。知识产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存在着滥用的可能,在权利行使超出合理的范围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这与知识产权保护在宗旨上是一致的。对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八条就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正当的限制贸易或严重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的做法”。《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也都有限制权利滥用的相关条款。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产物,也是经济建设的内在需要。改革开放后,通过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一套比较系统的知识产权体系。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利用都落后于发达国家,这正是我们在知识产权交锋中屡屡受挫的原因。因此,在加强保护的同时,遏制权利滥用的恶行,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是甚为必要与紧迫的。
对我国来说,应当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建立与完善,在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合理维护国内企业的权益,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保护我国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与共享,帮助我国企业建立清晰的知识产权理念。更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结构调整,推动产业改革,为高、新、尖端技术的发展提供引导与扶持。
对我国企业来说,一方面,要尽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应知己知彼,积极研究相关法律,勇于且善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抗滥用知识产权、妨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可以依照专利权滥用原则发起抗辩,或提出反垄断之诉等。
应当看到,在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的今天,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国际市场上的“中国制造”正越来越多。然而,有一些发达国家并不乐意见到我国经济、政治地位的提高,这种心态表现在经济领域,就是激烈的知识产权交锋,而这其中不乏滥用权利的情况。针对这种现状,我国应积极应对,加强对权利滥用的限制,从本国国情出发,充分依据法律原则与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维护合法利益。政府应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企业也应尽快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保护、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水平。我们更应认识到,要从根本上扭转这一局面,提高创新能力、掌握更多自主知识产权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要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实现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目标。(作者系英国利兹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