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因侵犯经营秘密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经营秘密及其侵权方式的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涉案客户名单是否构成经营秘密”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经营秘密的法律界定方面的内容。
所谓经营秘密,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美国把经营秘密称为“非技术资讯”。它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秘密性、价值性、独特性和保密性。经营秘密的信息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主体对外的信息(即业务往来的信息)。包括:市场调研报告、发展计划、经营策略、对外业务合同、招标投标标底、购销渠道、客户名单等。第二类是经营主体内部的信息它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和管理经验或诀窍。
在本案中,赵丽华在为声光公司工作期间,以代表人身份与墨西哥DBB公司进行了大量的电子邮件往来,内容包括购买产品的种类、规格、价格、交货期限、付款和包装方式等方面,而这些信息是难以在一般网站上获取的,并且这些信息构成了缔约的重要条件。因此这些有关合同的信息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和独特性以及保密性的特征,应该认定为是经营秘密。
其次,对于“两上诉人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声光公司主张的经营秘密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侵害经营秘密行为手段的界定及责任承担方面的内容。
侵害经营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经营秘密,其中又包括内部雇员盗窃其雇主的经营秘密和外部人员直接盗窃权利人的经营秘密或利用利诱、胁迫、色情、诈骗等不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经营秘密;二是以非法泄露、公开权利人的经营秘密;三是非法使用经营秘密。
本案中,赵丽华在离职后在为良晨公司工作期间,以同样的方式和墨西哥DBB公司订立了合同,虽然其已经离开声光公司,但其是利用了自己在为声光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经营秘密而换来的合同,属于经营秘密的侵权方式,应该和良晨公司一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界网站提示:一般理论界认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类秘密和经营类秘密。目前,世界上许多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不但重视对技术秘密的保护,而且越来越注重利用法律手段加强保护经营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区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并且准确认定经营秘密的外延以及侵害经营秘密的行为是判案的依据和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