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秘密根据起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部门解释,其含义应为:
国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不能擅自公开的以机关、单位为主体的那一部分事项。
(1)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
(2)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
“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1982年《宪法》中提出来的,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意在告诫公民在自己从事的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合法利用国家秘密,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