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注册人存在恶意是法院认定被告抢注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主观要件。在域名抢注纠纷中,域名注册人在被指控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时有权作出抗辩,而一旦确认域名注册人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正当理由,可以认定其不存在恶意,就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域名注册人的权利。
被告在一审中主张其注册并使用“www.tide.com.cn”域名具有正当理由,“tide”是其企业名称“天地”汉语拼音“tiandi”的简化。然而,“tide”与“tiandi”无论在字形还是含义上都差距太远,被告的理由难免牵强。二审中,上诉人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其早在1993年就在其出售的计算机产品上标志有“tide”字样。二审法院据此认为,上诉人与“tide”有联系,其注册使用“www.tide.com.cn”域名有正当理由。那么,如何认识上诉人的这种正当理由?显然,“tide”并非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也非上诉人所销售产品的名称。但上诉人将“tide”使用在其销售的商品上,客观上起到了揭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将“tide”视为上诉人的未注册商标未尝不可。即使按照法律规定,上诉人对“tide”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这并不排斥上诉人对“tide”享有一定的权利或利益。
原告力图使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以驰名商标的扩大化保护为理论基础来讨回涉案域名。这一思路本来没错,但忽略了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性。即使法院最终认定了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商标也只能是在1996年至本案审理结束这一期间驰名,它并不能扩展到1996年前。而被告早在原告商标驰名之前的1993年就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tide”字样,此后被告基于这一使用注册并使用“www.tide.com.cn”域名,应当说有正当理由,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
综上,为了解决域名与商标特别是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法律冲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以保护善意域名注册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合理保护主义”。合理保护主义是在综合考虑域名注册对驰名商标的实际影响,以及域名注册人注册相关域名的主观意图与注册后的客观行为是否可被确定为存在“恶意”后,才能确认相关的域名注册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侵害。可以说,合理保护主义是一种较为现实、可行的原则,有利于为国内外企业创造在网络环境下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