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邦公司不服判决,于2008年11月25日上诉到北京一中院。
“我们对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内容是否构成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提出异议。同时,爱帮公司作为一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它所属的爱帮网仅向用户提供涉案搜索结果页面摘要,并已明确标注了来源网站链接,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没有侵权。”爱帮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冠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而周文俊则认为,大众点评网在编辑内容的时候做出了大量的努力,这些编辑工作有建立网络平台、编辑软件、投入人力物力。除此之外,大众点评网对点评有关内容作出删减和过滤,对于点评内容好的网友,汉涛公司会提供奖品和机遇注册星级会员的奖励。大众点评网所作的工作使原有的点评内容产生新的形式,因此具有汇编作品的属性。
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爱帮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首先,一审法院认定大众点评网中的餐馆介绍和网友点评不具有独创性,并不构成汇编作品。其次,大众点评网中每个用户的点评文字可选择的表达方式非常有限,如果对表达方式进行保护,将会导致表达方式所体现思想的保护,违反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原则,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三,鉴于版权说明属于被上诉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并无证据证明用户已经接受“注册协议”著作权的内容,声明并不能证明用户已将其对点评文字的著作权转让给汉涛公司,其对于构成作品的用户点评文字单独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了汉涛公司的起诉。
针对上述裁定,周文骏表示,汉涛公司将重新整理材料,提出申诉或另行起诉。
“该案前后不同的结果,反映了对于网络搜索引擎服务、信息汇编及对作品独创性界定方面的不同认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晓青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指出,本案中被告是否侵权需要综合考量以下三个因素:即是否符合著作权保护之立法宗旨、是否有损于原告的合法利益以及是否对公众正常获取信息产生影响。同时,点评或者点评汇编的表达方式属于对餐馆某一具体特点的常规表达方式,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要求,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涉案主张的汇编作品,从著作权法对这类作品的要求看,需要从“选择或编排”方面加以论证,因为点评具有随机性,并不是原告网站能够控制的。此外,对信息汇集一类事实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应当从严,其著作权保护范围比较有限。
同时,冯晓青也指出,以日常信息为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限制较多,甚至不能认定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法律对信息收集、编排、整理等形成的成果保护,不完全局限于著作权的保护。制止不正当竞争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对于点评类网站而言,如果垂直搜索网站使用了该点评类网站中较大比例的信息,且上述使用使得网络用户无须到达被链接的点评类网站即可获得基本内容,则此种使用具有构成市场替代作用的可能性。要用法律手段避免不正当竞争,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对他人行业网站信息的利用,要注意限度问题,如果使用量过大,会严重冲击被利用网站访问和运营,则会对被利用网站构成损害。(知识产权报实习记者杨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