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拜耳集团的诉讼请求,判决衢州拜耳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20万元。周某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不久前,省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当衢州与德国的“拜耳”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当德国拜耳集团对衢州中院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称赞有加时,我们还应该想到什么?
“收获的不应只有感谢,我们的企业,更需要对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进行反思。”作为一审法院的办案法官,市中院民三庭庭长吴昱对整个案件的办案经过深有感触。“对知识产权概念的漠视,是该案被告与原告之间,最大的差距。”
原告德国拜耳集团和其在北京的子公司,因路途遥远,他们来到衢州打官司,维权成本非常高。然而即使这样,他们也曾在案件前期调解时提出只要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他们就撤诉的条件。无奈事态发展并没有他们希望的那般顺利。
如果一开始就不选择侵权使用“拜耳”这块招牌,该被告企业,就真的会无法生产经营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从立案到开庭,再到宣判,历时10个月,作为浙江省不正当竞争类型案件中赔偿额度最高的案件,衢州与德国的“拜耳”之争,从一审宣判之日起,便引起了业内高度关注。“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再加上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20万元。”如此严厉的判决结果,在我市同类型案件中,属第一次。
“判决之严厉,多少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吴昱告诉记者,四项判决中,尤其是“判决赔偿原告20万元”这一项,他们是经过反复讨论后才做决定的。“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让被告记住教训,从此脚踏实地办企业,一方面也是想摆正一种姿态,告诉或许存在的‘潜在被告’,‘傍名牌’是傍不出企业的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