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一纸诉状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这次诉讼的原告是“苹果”和英国的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国IP公司”),被告则是“深圳唯冠”。
“苹果”在诉讼状中指出,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了“苹果”。
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损失人民币200万元,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苹果”及英国IP公司在本案的代理律师杨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文件,“唯冠国际”的相关人员作出过承诺,拥有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权,而IP公司和“唯冠国际”磋商的,以及最终购得的是iPad商标的全部权益,包括了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权。
杨律师认为,唯冠国际CEO杨荣山既是唯冠台北公司的负责人,也是深圳唯冠的法人代表,其授权麦世宏签署的相关转让协议,对深圳唯冠有法律约束力。
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师肖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核心证据为26封电子邮件,只能证明原告IP公司与台北唯冠之间发生的关联。中国内地的2项商标属于深圳唯冠,两原告将中国内地的2个商标当成台北唯冠的产权是原告的过失。
他指出IP公司与台北唯冠之间的转让协议第11条规定,之前的草案、承诺、保证等书面或口头的安排全部作废,以正式协议内容为准。因此,即使电子邮件内容属实,也不算数,以协议为准。
“苹果”方的代理律师指出,在签署转让协议同日,台北唯冠和IP公司还签署了涉案商标的一份“中国内地商标权转让协议”,以1英镑的象征性价格将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转让给了IP公司。
深圳唯冠代理律师则认为,台北唯冠没权买卖属于深圳唯冠的商标权,虽然原告声称台北唯冠是深圳唯冠的总部,但是从股东结构、工商注册等角度来看,两家公司是不同的主体。其在法庭上打比方说,“就如我要把邻居的房子卖掉一样,并不是我签约了就可以生效的”。
“表见代理”这个专业术语是决定该案的关键,意即台北唯冠即使没有对iPad商标的处置权,但深圳唯冠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台北唯冠公司具有代表权的表象,深圳唯冠也应承担责任。
“苹果”方的代理律师认为,“苹果”一方一直是跟唯冠集团进行磋商和交易的,虽然最后签约的是台北唯冠,但对深圳唯冠有约束力。
而对于这一点,肖律师引用最高法院对于“表见代理”的司法解释认为,深圳唯冠由始至终对于商标转让都是不知情的,更没有提供法律规定的合同、公章、印鉴等表见代理形成的要素,因此该案不属于表见代理,深圳唯冠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王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