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06年11月,网尚文化公司获得电视剧《东方之珠》在中国大陆独占的网络传播权,后发现亿兆先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涉案电视剧供上网的用户观看。网尚文化公司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亿兆先锋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8万元。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未经网尚文化公司许可,亿兆先锋公司在其局域网络环境下传播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的行为,侵犯了网尚文化公司享有的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未经许可播放北京电视台节目,2008年5月,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北京偶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为北京电视台直属机构,依法享有该台节目的合法知识产权。2007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大量播放该台视频。原告曾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节目,但被告并未删除涉嫌侵权的节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