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专利权人李某以某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为由再次将其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邓清征“临危授命”中途代理此案。鉴于上述53、135号生效判决的存在,本律师将代理思路由原来的不构成等同侵权的抗辩调整为原告构成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被控产品使用的是公知技术。但(2011)中中法民三初字第88号及(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均以“本院认为”为由作出某公司赔偿李某近20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2011)中中法民三初字第88号案诉讼期间,某公司委托广州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由于专利代理人误将附件2的之“球形凹面111”当作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之本体A,直接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782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为堵塞漏洞,本律师修正原无效宣告中的不当观点,以相同的证据但以不同的理由再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至此,某公司所经历的败诉裁决为:(1)(2010)中中法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2)(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3)(2011)中中法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4)(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5)17820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6)(2012)一中行知初字第1227号《行政判决书》。
律师代理:
第1782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核心理由在于:
本律师以据上述之理由果断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本律师之上诉理由成立,遂作出(2012)高行终字第17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17820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和1227号《行政判决书》。
律师感受:
打官司过程中,“权”和“钱”能一时混淆是非,但决不是永远!事实和法律本应纵横时空战无不胜,但遇连绵之阴雨天气也非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对事实和法律的尊重和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对更高层级法院的乐观信任,是实现由被动为主动大逆转的核心因素!如果专利权见好就收,避免第二次专利诉讼的话,其是最大且是最终的胜利者。不知进退,导致其不但丧失已的胜诉判决,且直接导致其专利权的丧失!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力诚纵横,所向披靡!
邓清征律师,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及疑难民商事法律服务。尤擅长专利、技术合同、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运筹。咨询电话:13902820808。